讓治理金點子成為“硬規矩”
贛州市立法規范促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
來源: 新法治報·贛法云客戶端 | 日期: 2025年12月31日 | 制作: 賈辛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有了這部地方性法規后,從糾紛預防排查到多元化解都有了明確依據,我們基層政法干部開展工作措施更清晰、力量也更強了。”12月21日,贛州市南康區蓉江街道政法委員蔡文華向記者感慨道。
《贛州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江西省設區市首部專門規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地方性法規,旨在通過立法解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存在的實際問題,提升調解工作的系統性、針對性和實效性,構建起多層級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法律法規體系,為建設更高水平平安贛州、法治贛州提供法治保障。
《條例》究竟有哪些亮點?對調解工作起到了怎樣的促進作用?記者特邀贛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等部門有關負責人對此進行解讀。

矛盾糾紛調解條例
立法總結固化治理經驗
“要不是政法干部帶我們到祠堂講祖輩情誼,差點就傷了老鄰居的和氣。”近日,尋烏縣居民陳某感慨道。
此前,陳某與鄰居陳某華因后山復墾引發滑坡問題產生矛盾。尋烏縣委政法委聯戶干部及時介入,通過多次溝通,引導雙方回溯鄰里情分、厘清責任邊界,化解了糾紛。
隨著贛州市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基層治理重要性日益凸顯,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主體多元化、訴求復雜化、類型多樣化等特點,矛盾糾紛預防化解面臨新的挑戰。
近年來,贛州市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因地制宜探索形成了“單位聯村、干部聯戶、法治聯基”的“尋烏模式”,實現資源力量下沉,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和就地解決,其中尋烏縣南橋鎮入選全國“楓橋式工作法”單位。
各縣(市、區)也立足實際,積極探索實踐,逐步形成贛州市南康區“雙進雙促”、贛州市章貢區“三老志愿隊”、瑞金市“政法輕騎隊”、興國縣“平安模范團”等一批基層治理創新做法和隊伍。
然而,要讓經驗發揮長遠作用,不能僅停留在“做得好”,立法不失為一個重要渠道。
“在立法過程中,《條例》專門總結固化了‘尋烏模式’等成熟做法,讓群眾認可、操作性強的基層治理金點子成為法治化的‘硬規矩’。”贛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
贛州在立法時,借鑒了深圳經驗,結合當地實際進行制度設計,對矛盾糾紛預防排查、多元化解、銜接機制、保障監督等設置了全流程規范舉措,構建了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商事調解等各類調解優勢互補、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早發現 早介入 早化解
12月16日,記者在贛州市章貢區東陽山路一小區看到,院落大門封閉后,入口貼有安全提示,雜亂樹木被逐一清理,樓棟立面顯露,采光通風逐漸變好,院內地面干凈,通行順暢,居民樓陽臺無樹枝侵入。
此前,網格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該小區院內雜樹過高,遮擋采光、影響通風且存在樹枝折斷墜落風險,經實地核查并征求居民意見,相關情況被及時上報,并組織集中清理,消除了安全隱患。
“不少矛盾糾紛并非一開始就劍拔弩張,而是從小問題、小隱患慢慢積累起來的。”贛州市綜治中心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如果隱患發現不及時、處置不前移,原本可化解在萌芽狀態的問題往往會演變為矛盾糾紛。
在基層治理鏈條中,網格員往往是最早發現風險的“感知端”。《條例》明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實行網格化管理,配備專職或兼職網格員,負責網格內矛盾糾紛的日常排查、信息上報和先期處置。
對一般性糾紛,網格員可協助開展就地調解;對可能引發治安、刑事案件的風險隱患,則需第一時間報告綜治中心和公安機關,防止矛盾激化升級。
同時,《條例》鼓勵各地結合實際,通過設置公益性崗位、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充實網格力量,提升基層風險排查和矛盾化解能力。
贛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圍繞“早發現、早介入、早化解”原則,《條例》從制度層面進一步完善了矛盾糾紛預防排查機制。在源頭預防上,強化規范性文件和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審查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在過程防控上,注重社會心理疏導和特定群體關愛幫扶,引導群眾理性表達利益訴求;在日常治理中,推動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村(居)民委員會依法開展常態化排查,科學研判風險隱患,防范矛盾糾紛向極端案(事)件演變。
凝聚多元解紛合力
近日,許某手持一面印有“執政為民 盡職盡責”字樣的錦旗,來到石城縣珠坑鄉綜治中心,感謝當地依法化解其工程款被拖欠的糾紛。
據悉,該工程完工已兩年,款項卻遲遲未能結清。施工方多次協商未果,情緒逐漸激化。這起糾紛涉及發包方、承包方、實際施工人等多方主體,既有合同履行爭議,又關聯了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障,法律關系交織復雜,單一部門、單一方式一度難以有效推進化解。
面對這起糾紛,珠坑鄉組建由鄉綜治中心牽頭,石城縣人民法院、石城縣公安局、石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參與的調解工作組。歷經五輪耐心細致的調解,最終當事雙方達成一致,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放眼基層實踐,類似矛盾糾紛并非個案,贛州市綜治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一些糾紛在苗頭階段已現端倪,但因涉及部門多、職責邊界不清等原因,錯失前端介入時機,成為基層治理的現實挑戰。”
針對這類基層治理中的痛點和難題,《條例》從制度層面對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作出系統回應。《條例》著力構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商事調解等各類調解協調聯動的工作體系,進一步整合政法、信訪、民政、人社等職能部門資源,激活吸納行業協會、商會、心理咨詢機構等專業力量,調動農村“法律明白人”、“五老”人員、鄉賢、樓棟長等群眾力量,為多元解紛提供制度支撐。
贛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在此基礎上,《條例》對商事調解作出專門規范,立足贛州市涉企糾紛實際,進一步細化商事調解的組織運行和程序銜接,充分發揮商事調解在化解涉企矛盾中的專業優勢,引導涉企糾紛依法、理性、高效解決。
同時,《條例》明確實行首問首辦責任制,對涉及多個部門或組織職責范圍的事項,由首先受理的單位牽頭協調、聯動辦理,避免推諉扯皮,提升矛盾糾紛化解效率。
《條例》通過從預防排查、多元化解、司法確認和執行銜接到保障監督的全鏈條制度設計,注重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統籌協調,做到矛盾糾紛預防化解閉環管理。
(郭慶方 劉武 記者連永成)
編輯:賈辛
校對:陳衛星
復審: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