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安防辦公布兩批安全生產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來源:  新法治報·贛法云客戶端     |    日期:  2025年12月15日     |    制作:  賈辛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一)

為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震懾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行為,壓緊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切實消除事故隱患,鷹潭市安防辦現予公布全市23起安全生產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鷹潭市月湖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線索,某商行未取得應急管理部門頒發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經調查,該商行非法經營儲存煙花爆竹198箱。

處理結果:

該商行違反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商行處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并沒收非法經營儲存的煙花爆竹。

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鷹潭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加油站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加油站進行卸油作業時,現場無監護人員。

處理結果:

該加油站違反了《加油站作業安全規范》(AQ3010-2022)5.2.12,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結合《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2022年版)第78項處罰檔次第一檔和裁量幅度第一檔有關規定,對該加油站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鷹潭市某公司員工持已過期的特種作業證進行焊接作業,被市應急管理局查處。

處理結果: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結合《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2022年版)第20項處罰檔次第一檔和裁量幅度第一檔有關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貴溪市某煙花爆竹零售店因存在“下店上宅”、超量儲存等安全隱患,被市應急管理局查處。

處理結果:

該店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三條、《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并參照《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2022年版)第210項的規定,對該店作出撤銷其《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并處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五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鷹潭市月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燃氣安全巡查中,發現某燃氣公司未認真履行入戶安檢職責,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處理結果:

該公司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六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鷹潭市龍虎山某公司因向無證個人銷售3200元煙花爆竹,被市應急管理局查處。

處理結果:

該公司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十項以及《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4版)第205項裁量階次A有關規定,責令該企業限期整改并處罰款75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七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鷹潭高新區某公司未按要求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因存在多處嚴重消防隱患,被區消防救援大隊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八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龍虎山某公司因料倉內90立方米柴油罐未進行防火分隔等多項隱患,被龍虎山景區消防救援大隊檢查到并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處理結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7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九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貴溪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在對某運輸服務部檢查時,發現該服務部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

處理結果:

該運輸服務部違反了《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依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運輸服務部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十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鷹潭市月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對某施工項目進行檢查過程中,發現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在未向行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安裝告知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現場安裝2臺塔吊。

處理結果: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十一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鷹潭市月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時,發現鷹潭市某物流公司正在使用的一臺叉車(產品編號:C20030601883)系當事人于2020年3月購買并投入使用,但一直未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也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

處理結果:

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的規定,涉案叉車被責令立即停止使用,并依法采取查封強制措施。

典型案例十二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鷹潭市余江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公司施工現場檢查時,發現3名施工人員正在高空吊籃中進行真石漆噴涂作業,經現場核實,其中1名特種作業人員(汪某某)未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屬無證作業行為。

處理結果: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款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十三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鷹潭市余江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公司建設項目現場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正在使用隨車吊進行吊裝紅綠燈架子的登高作業人員無特種作業操作證,屬無證作業行為。

處理結果: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款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十四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鷹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應急管理局對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焊接動火作業現場無人監護,便當場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并將違法線索移交鷹潭市應急管理局立案查處。

處理結果:

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以及《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4版)第54項裁量階次A有關規定,對該企業處罰款9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十五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貴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執法人員到某在建施工項目檢查時,發現架橋機安裝單位在安裝架橋機前未向行業主管部門辦理安裝告知等相關手續。

處理結果:

該安裝單位違反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責令該單位限期完成整改并處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十六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某勘查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在進行鉆探作業時,在未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的情況下破土施工,導致地下燃氣管道破裂,影響周邊居民燃氣使用安全。

處理結果: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鷹潭市住建局對該公司處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十七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貴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執法人員到某在建施工項目檢查時,發現該項目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在安裝前未向行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安裝告知手續。

處理結果:

該安裝單位違反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責令該安裝單位限期完成整改并處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十八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貴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執法人員到某在建施工項目檢查時,發現該項目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徐某未按規定到崗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處理結果: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徐某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責令該項目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徐某限期到崗履職并處罰款2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十九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貴溪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在對貴溪市某運輸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率低于70%,且駕駛員“三超一疲勞”現象頻發。

處理結果:

該公司違反了《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動態監控管理相關制度,規范動態監控工作”的規定,依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二十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鷹潭市郵政管理局對快遞企業開展安全檢查時,發現兩家快遞公司快件過機安檢期間無人值守,未對過機安檢快件進行有效查驗。

處理結果:

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99條第2項“安全設備的使用不符合行業標準”的規定,責令企業整改并分別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二十一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貴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檢查發現,某在建項目2名電焊工無證作業。依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規定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處理結果: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年版)中的規定,對該項目施工單位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二十二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鷹潭市月湖區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大隊在巡查中,發現某健康養生公司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

處理結果:

該公司違反了《江西省建筑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根據《江西省建筑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2.87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二十三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鷹潭市月湖區某酒店裝修中,因聘用無證電焊工,被區消防救援大隊判定為存在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

該裝修公司違反了《江西省消防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江西省消防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

為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震懾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行為,壓緊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切實消除事故隱患,近日,鷹潭市安防辦公布全市第二批安全生產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5年9月,鷹潭市郵政管理局在對某快遞物流企業進行檢查時,發現作業現場存在女員工長發未盤起,且穿著裙子等影響安全操作的行為。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關于“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規定。鷹潭市郵政管理局根據相關條款,責令該企業現場整改并處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5年9月,鷹潭市郵政管理局在對某快遞物流企業進行檢查時,發現作業現場擺放有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且現場未張貼風險隱患四色分布圖和告示牌。

處理結果: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一百零二條關于“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和一百零一條第四項關于“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規定。根據相關條款,責令該企業限期整改并處3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三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鷹潭市公安局交管支隊分別在貴溪市、月湖區攔截查獲4輛使用“翻牌器”的重型貨車,駕駛人遙控翻牌器,使車牌“變臉”,從而達到車輛“無牌”的效果。

處理結果: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關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對4名駕駛員進行扣分罰款的行政處罰,并責令駕駛人消除車輛改裝行為、恢復原狀。

典型案例四

基本案情:2025年7月,鷹潭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鷹潭超限超載檢測站路段依法對某運輸公司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超重型低平板半掛車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雖然取得了道路經營許可,但超低平板半掛車未辦理道路運輸證。

處理結果:經認定,該公司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依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及《江西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對該公司處2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五

基本案情:2025年9月,鷹潭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治超大隊在檢查中發現,吳某某駕駛的三軸貨運車輛存在超限超載運輸。經查,該車為3軸,車貨限重25噸,但稱重檢測發現車貨總重為69.6噸,超限44.6噸,超限率為178.4%。

處理結果:該行為違反了《江西省公路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江西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等法規責令采取卸載、分裝等措施,消除違法狀態,并依據《江西省公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處2.2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六

基本案情:2025年5月,鷹潭市月湖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某物流營業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正在管理使用的一臺叉車無法提供關于有效期內的特種設備檢驗報告。

處理結果: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并結合市監發〔2025〕15號《鷹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實施細則》第八條第四款,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并處6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七

基本案情:2025年7月,貴溪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某置業公司開發的樓盤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樓盤在電梯定期檢驗到期時未向特檢機構申請定期檢驗,仍繼續使用,屬于使用未經定期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責令該公司立即整改,并處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八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貴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執法人員對某公司建設項目進行檢查時發現,現場一工人正在指揮塔吊進行吊裝作業。經核查,該塔吊指揮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屬無證作業行為。

處理結果: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條,責令該公司立即進行整改,并處6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九

基本案情:2025年4月,貴溪市公安局在文坊鎮某村一民房內查獲大量煙花爆竹,該民房周邊建有多棟民房,人員密集,存在極大安全隱患。經查,該批煙花爆竹為陳某私自從東鄉煙花爆竹販子蔡某手中購買,件數達847件。

處理結果:陳某非法儲存煙花爆竹,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陳某被行政拘留五日并收繳全部煙花爆竹。

典型案例十

基本案情:2025年7月,貴溪市公安局在河潭鎮某村莊一土菜館門口查獲一輛廂式貨車,內有若干鐵罐并灌注柴油。經查,這批柴油重100Kg,為周某從油庫票販子手中購買,用于自家“后八輪”加油,周某無運輸資質、無存儲條件。

處理結果:周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被行政拘留五日并收繳全部柴油。

典型案例十一

基本案情:2025年7月,貴溪市公安局在對羅河鎮某村“九小場所”開展檢查時,發現汪某的摩托車維修店非法儲存5個1.5L、2個1L、1個20L的散裝汽油。

處理結果:汪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貴溪市公安局對散裝汽油當場扣押,并轉移至安全場所儲存,汪某被行政拘留五日。

典型案例十二

基本案情:2025年7月,貴溪市公安局在辦理“鄧某某等人非法經營案”時,發現童某在未辦理《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從鄧某某手中大量購入煙花爆竹,并在其開的南雜店內售賣,金額達173997元。

處理結果:童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涉嫌非法經營罪,被貴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典型案例十三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貴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執法人員對某公司建設項目進行檢查時,發現現場雨污水管道開挖施工在燃氣管線保護范圍內,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處理結果: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責令該公司立即進行整改,并處1.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十四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鷹潭市余江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煙花爆竹零售店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店銷售煙花爆竹地點在其經營的另一家雜貨店,與《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載明地點不符,存在未經許可擅自在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并且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該零售店的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并參照應急管理部《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191項,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十五

基本案情:2025年4月,余江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煙花爆竹零售店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店存放大量煙花爆竹,經現場清點核實,共計存放119箱(件),超許可載明限量(100箱)的20%以下,存在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該零售店的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并參照應急管理部《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一百九十二項,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十六

基本案情:2025年1月,鷹潭市余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余江區某再生資源經營部檢查時,發現該經營部有1臺正在使用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現場不能出示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有效的檢驗報告。

處理結果: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參照《鷹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實施細則》,當場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對未經檢驗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實施就地查封,并對該公司處3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十七

基本案情:2025年1月,余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執法人員在某建筑公司施工工地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對現場施工人員開展三級教育,塔吊、提升機未辦理安裝告知、使用登記即擅自使用。

處理結果:該公司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處2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十八

基本案情:2025年1月,余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執法人員在某建筑公司工地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施工現場存在:1.基坑邊坡毗鄰建筑物、高堆土,未開展第三方檢測,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2.塔式起重機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3.地下室模板支撐未按方案實施,未經驗收合格即實施澆筑等違法違規行為。

處理結果: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處2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十九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余江區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G206潢溪路段執法檢查時,查獲熊某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駕駛輕型廂式貨車運輸柴油200升,且該輕型廂式貨車使用性質為非營運,未取得道路運輸證。

處理結果:熊某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參照《江西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對熊某處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二十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余江區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巡查至G320線K706+200處,發現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在G320線右側增設一處寬17.9米的平面交叉口。

處理結果: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五條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條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參照《江西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標準》,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處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二十一

基本案情:2025年4月,余江區消防救援大隊對某公司進行消防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廠房未設置封閉樓梯間、一層安全出口違規使用卷閘門、樓梯間內設置生產房間、多個室內消火栓無栓門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處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二十二

基本案情:2025年4月,余江區消防救援大隊對某公司進行消防檢查,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單位存在未設置封閉樓梯間、超過3000平方米的丙類廠房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廠房內辦公用房未設置獨立疏散通道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處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二十三

基本案情:2025年1月,某超市以告知承諾方式申請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余江區消防救援大隊按有關規定對該超市的承諾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發現該場所存在消防安全問題,現場核查情況與承諾內容嚴重不符。

處理結果:該超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責令該超市停業整改,并處3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二十四

基本案情:2025年8月,月湖區消防救援大隊接到某公司電焊人員違規上崗作業的違法線索。經現場核實,發現該公司電焊人員存在未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違規上崗作業的情況。

處理結果: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江西省消防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江西省消防條例》第八十六條,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處1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二十五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鷹潭市月湖區消防救援大隊執法人員對某科技公司開展消防產品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的直流水槍跌落試驗后出現破裂導致不能正常使用,判定為不合格消防設施,責令其限期改正。后經復查,該公司逾期仍未整改。

處理結果: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對該公司處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二十六

基本案情:2025年6月,月湖區消防救援大隊在對某養老服務公司進行消防檢查時,發現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未運用物聯網技術將火災自動報警、消防設施和安全用電監測等數據接入“智鷹119”平臺,責令其限期改正。后經復查,該公司逾期仍未整改。

處理結果: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江西省消防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江西省消防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對該公司處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二十七

基本案情:2025年1月,鷹潭高新區消防救援大隊對某公司進行消防安全隱患檢查,發現該公司廠房二層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簾全部損壞;廠房內應急照明燈大面積損壞,損壞率超過50%;廠房內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無水不能正常使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故障不能正常運行;消防水泵不能正常聯動控制。

處理結果: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對該公司處1.4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二十八

基本案情:2025年2月,鷹潭高新區消防救援大隊對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廠房內部分防火門損壞,且廠房內多處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故障。

處理結果: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對該公司處7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二十九

基本案情:2025年8月,龍虎山景區消防救援大隊在對龍虎山景區某養生項目建設工程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值班人員宿舍使用易燃泡沫夾芯板搭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處理結果: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江西省消防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四條、《江西省消防條例》第八十一條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對該公司處1000元的行政處罰并對值班人員宿舍實施臨時查封。

典型案例三十

基本案情:2025年4月,信江新區消防救援大隊對轄區某健身館進行消防檢查時,發現該重點防火單位未建立重點單位檔案,責令其限期改正。后經復查,該公司逾期仍未整改。

處理結果:該健身館的行為違反了《江西省消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江西省消防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對該健身館處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三十一

基本案情:2025年6月,信江新區消防救援大隊對某小區進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時,發現該小區12棟部分煙感器、手動報警按鈕無信號反饋。

處理結果:該小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對該小區物業服務公司處7000元的行政處罰。

(許超)

編輯:賈辛

校對:王小明

審核:吳旭